主要业务:北京地区形象墙设计与制作,户外形象墙;广告形象墙,公司背景墙,企业形象背景墙,标志墙 logo墙,办公室形象墙;会议背景等。灯箱:户外灯箱广告牌,亚克力灯箱,LED灯箱,吸塑灯箱等系列。展柜:展柜、前台、卖场展柜、促销台、货架。会议背景搭建、桁架搭建、舞台搭建、展厅搭建、亚克力。雕刻类:亚克力字、 PVC字、双色板雕刻、背调、亚克力支架、亚克力丝网印。标牌:各类科室牌、楼层牌
|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 | |
| 发布日期:[2008-5-4 13: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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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管字(2004)359号 第一章 设置原则 第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要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户外广告专业规划》及相关规定。 第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要以人为本,符合生态环保的要求 ,有益于人民身心健康、财产安全、公共利益和良好社会风尚。 第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要与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相适应 ,要符合城市景观美学要求,与周边人文景观、自然环境相协调。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要体现继承传统和创新发展相结合,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 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艺术创作 , 体现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时代感。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要注重昼夜景观的协调 , 达到白天美化城市景观与夜间妆点城市夜景的和谐统一。 第二章 分类 第六条 户外广告分为落地式广告设施和附着式广告设施。 (一 )落地式广告设施 :指从地面而起以单个或多个柱体以及用钢结构等材料支撑的广告看板、灯箱、显示屏 ( 牌 ) 、霓虹灯或其它造型广告; ( 二 ) 附着式广告设施 : 指附着于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设施和移动交通工具等设置的广告看板、灯箱、霓虹灯或其它造型广告。 第四章 户外广告设置 第七条 设置的基本要求: ( 一 ) 在道路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应避免使用眩目材料 ,不可将照明光源指向来车方向, 不能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安全 ; ( 二 ) 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遮挡居民日照、采光或造成居民的视觉污染 ; 夜间照明不得影响居民生活等; ( 三 ) 空中飘浮物如:飞艇、热气球等载体不得附着或悬挂户外广告。系留的小型氮气球悬挂宣传条幅的,按照标语、宣传品的管理要求执行。 第八条落地式广告设施设置: ( 一 ) 道路路口范围设置的立柱式等落地式广告设施 ,要保证车辆、行人通行及交通参与者的安全视距,不得对道路使用者的通行产生影响; ( 二 ) 在人行便道上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需保持不少于3米便道宽度,设置柱式 ( 及悬挂式 ) 广告设施的牌面下端距地面高度不少于2.2米 ; ( 三 ) 在地铁通风亭10米范围内 , 不得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 ; ( 四 ) 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不得损毁城市园林绿化设施以及影响城市园林绿化主体景观; ( 五 ) 沿道路两侧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的,广告设施在地面上靠近道路的垂直投影点与道路间的距离应当大于广告设施的总高度。 第九条 落地式广告设施设置间距: ( 一 ) 广告设施100平方米以上设置间距应当大于800米; ( 二 ) 广告设施3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设置间距大于400 米; ( 三 ) 广告设施5平方米至30平方米的设置间距应当大于200米; ( 四 ) 广告设施5平方米以下的设置问距应当大于100米; ( 五 ) 在同一条道路原则上只准设置一种规格的落地式广告设施,并按照上述间距设置, 不得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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