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业务:北京地区形象墙设计与制作,户外形象墙;广告形象墙,公司背景墙,企业形象背景墙,标志墙 logo墙,办公室形象墙;会议背景等。灯箱:户外灯箱广告牌,转动灯箱,滚动灯箱,亚克力灯箱,不锈钢灯箱,LED灯箱,吸塑灯箱等系列。展柜:展柜、前台、卖场展柜、促销台、货架。会议背景搭建、桁架搭建、舞台搭建、展厅搭建、亚克力。雕刻类:亚克力字、 PVC字、双色板雕刻、背调、亚克力支架、亚克力丝网印。标牌:各类科室牌、楼层牌、,桌牌、指示牌、台卡、台签、工号牌、水牌、交通标志、警示标志、门牌、铭牌、有机标牌。写真喷绘:相纸写真、户外喷绘、艺术喷绘。
|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 | |
| 发布日期:[07-11-21 10:41:07]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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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规格的广告设施套置。 第十条 附着式广告设施设置: ( 一 ) 在不影响建筑物风格的前提下,允许利用相应建筑物设置附着式广告,但不允许覆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 ( 二 ) 在建筑物顶部不宜设置附着式广告,若设置应当符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建筑高度限制,且应符合本标准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坡屋顶或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 三 ) 垂直附着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墙体设置附着式广告 ,其外沿距离墙体不超过1.5米; 平行附着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墙体设置附着式广告 ,其外沿距离墙体不超过0.25米,并与建筑物或构筑物协调; ( 四)设置附着式广告应保护建筑物有特色的线条或装饰,其构架必须隐蔽处理,避免外露,影响观瞻 ;附着于建筑物墙面设置附着式广告 , 其广告版面应不超过所在墙面 ( 扣除窗户 ) 面积的1/3; ( 五 ) 不得附着于树木和影响树木生长设置户外广告; ( 六 ) 不得附着于路灯杆、电线杆、电力杆、电讯杆等道路附属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 七 ) 在国家级、市级重要公共建筑上 ( 重要公共建筑包括:展览馆、博物馆、音乐厅、美术馆、图书馆、体育场馆 ) 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 八 ) 对于交通工具上设置附着式广告,除有固定行驶路线的公共电、汽车(不含小公共汽车 ) 外,不得在其它交通工具等可移动的载体上设置附着式广告; ( 九 ) 利用公共交通设施设置广告,应当符合所在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且不得影响人流交通的顺畅;利用公交候车亭设置广告,其规格、数量应当因地制宜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每个中途站位的广告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首末站的广告面积不超过 30 平方米 ; ( 十 ) 附着于各类商亭、防护亭等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每个亭体附着广告的面积应当小于 2 平方米 ,亭顶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一条 附着式广告设施的高度限制: ( 一 ) 在 6 米以下的平顶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设置附着式广告的高度应当低于 1.5米 ; ( 二 ) 在 6 米至 12 米的平顶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设置附着式广告的高度应当低于2米; ( 三 ) 在 12 米以上的平顶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设置附着式广告的高度应当低于3米。 第十二条 在有固定行驶路线的公共电、汽车上设置附着式广告的标准: ( 一 ) 附着于车身的广告,其设置应遵循色彩协调、画面简洁明快及整洁美观的原则 ,车辆的车头正面、车尾窗以上、车身两侧窗户以上不得附着广告,设置车身广告不得对原车身颜色全部遮盖,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坐; ( 二 ) 在王府井路口以西至西单路口以东之间 ( 含天安门广场地区 ) 行驶或穿行的车辆 , 不得附着广告; ( 三 ) 在王府井路口至建国门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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